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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双方都不要孩子?法院:不准离婚!

2012年,赵女士与张先生结婚,婚后育有一子。但孩子因基因缺陷导致残疾,无法独立行走,智力发育迟缓,生活无法自理,出生后便随同张先生的父母居住,由他们照顾起居和学习。2022年8月,赵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,向法院起诉离婚,并以自身患有抑郁症为由,称自己不符合独立抚养孩子的条件,请求法院判决孩子由张先生抚养。张先生同意离婚,但不同意单独抚养孩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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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及时安排调解员、心理咨询师介入,从法、理、情多角度分析特殊儿童的抚养照顾问题,帮助当事人拟定轮流抚养方案。张先生同意轮流抚养,但赵女士依然拒绝,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。


法院审理


法院经审理认为,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。虽然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离婚,但孩子身体残疾、生活无法自理,且双方均不愿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、对轮流抚养方案亦无法达成一致。如果机械性判决准予离婚,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孩子,与正常抚养情况相比,直接抚养一方将承受更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,不利于最大程度保护残疾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。


法院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,判决双方不准离婚。该判决已生效。随后,法院依法向原、被告发出强制性的《家庭教育令》,要求双方履行监护职责,妥善处理孩子的生活和教育事宜。


法律虽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,并且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,但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,离婚后父母仍应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、照顾、教育的责任与义务。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。本案中,法院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,故依法判决当事双方不准离婚。


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,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。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职能,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》的相关规定融入审判工作,针对本案父母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形,依法发出强制性的《家庭教育令》,督促父母切实履行法定职责,既管家长,又帮家长,使家长努力成为更好的教育者,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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